校内制度

西北工业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7-05点击数:


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资字〔2021〕12号

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工作,规范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国有资产管理处结合实际,制定了《西北工业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并经2021年11月19日处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1年11月23日

西北工业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工作,规范固定资产处置程序,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西北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取得或者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固定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依规,按照权限完成资产处置工作。

第六条 学校处置的固定资产必须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固定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章 处置权限和要求

第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价值)在1500万元以上(含)的,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二)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价值)在15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八条 未达最低使用年限的资产报废事项须从严控制和审批。状态完好的资产原则上不能报废,确因性能老化等因素不能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方可申请报废,申请时须提交相关情况说明、技术鉴定意见及资产照片等支撑材料。

第三章 处置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

第九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学校对外捐赠应当利用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 转让是指学校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学校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

第十二条 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资产置换,应当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原则上不进行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等方式的处置。确需采用以上四种方式处置的,应严格论证,按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已达资产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进行公益性质对外捐赠,捐赠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国资处负责审批;捐赠资产价值在100万元(含)至1500万元(不含)的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节 报废

第十五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学校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办公设备使用年限为6年;车辆使用年限为8年;办公家具使用年限为15年(其中学生用家具使用年限为5年);其他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部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工信部财〔2018〕156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一般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使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依照校内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固定资产校内报废审批权限如下:

(一)一次性报废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国资处校级管理员审批。

(二)一次性报废批量价值为5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事项,由国资处分管资产的处领导审批。

(三)一次性报废批量价值为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事项,由国资处处长审批。

(四)一次性报废批量价值为500万元(含)至1500万元的事项,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五)一次性报废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含)以上的事项,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校内报废程序:

(一)资产使用人提交报废申请单并经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审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国资处;

(二)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须提交至少3位副高及以上职称专家论证后的技术鉴定报告;

(三)国资处按规定权限逐级审批并组织回收实物。

第十九条 已办理校内报废手续的固定资产实物回收流程:

(一)国资处工作人员打印一式两份的资产处置审批单,与资产使用单位约定上门回收时间及地点,使用单位也可联系国资处,自行将待报废资产交至国资处回收仓库。

(二)待报废资产回收如有拆卸环节的,使用单位应提前做好拆卸等前期准备工作;如存在危险源(如化学药品、试剂等危险因素),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三)现场回收阶段,工作人员现场核对处置审批单上的资产账目和实物,确保账实相符且实物安全完整后,工作人员和使用单位经办人分别在处置审批单签字确认,国资处负责将资产回收至仓库。签字后的审批单双方各执一份,作为后期销账凭证。

(四)如遇到难以拆卸的大型设备,或者不易搬动进入仓库的设备,则需由资产处置公司进行现场拆卸。现场拆卸前,由使用单位负责资产的保管。

第二十条 报废固定资产回收前,使用单位必须确保其安全完整,严禁私自拆卸、变卖、丢弃。否则,国资处有权拒绝回收、销账。

第三节 损失核销

第二十一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学校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申请固定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二)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三)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损失核销应由使用单位查明原因并进行赔偿责任认定。

(一)对于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等情形的,须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

已达资产最低使用年限的,赔偿金额不低于固定资产原值的5%;

未达资产最低使用年限的,赔偿金额计算方法为:

赔偿金额=原价×(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二)对于因固定资产被盗或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损失且有相关证明材料的,经由使用单位认定,可免于赔偿。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校内损失核销的程序如下:

(一)使用单位提交损失核销申请,经本单位进行赔偿责任认定后,报国资处;

(二)国资处按规定权限逐级审批;

(三)使用单位执行赔偿处理并将赔偿金上缴学校财务部门;

(四)国资处依据赔偿金缴纳单等资料办理资产销账手续。

第二十五条 赔偿金如由个人承担,不得从课题经费支出,应采取现金方式上交;赔偿金如由学院承担,应通过学院发展基金账号上交。

第四章 处置收入

第二十六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上缴中央国库的,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国库;由学校留存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与个人在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要严守纪律,如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单位,依据其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个人)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学校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已报废,但具有教育、教学、文化、历史等价值的固定资产,可以经二级单位申请、国资处审批后,交由相关单位保管使用。

第三十三条 软件类无形资产的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北工业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16〕396号)予以废止。